首尾條文

一、內政部消防署為規範訓練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訓練車輛裝備器材
    之借用等事宜,特訂定本要點。
六、訓練車輛裝備器材歸還前,學員長應責由借用人完成基本清潔(洗)
    維護保養後,繳還設備安全科並置於指定處所。